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力度,维护“两会”期间社区矫正工作安全稳定,2月28日,通山县人民检察院下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县司法局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夫提请撤销缓刑。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2日,陈某夫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矫正期自2023年12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陈某夫被交付至原户籍所在地的通山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
2024年1月26日,县检察院联合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开展“毒检”活动,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夫未按规定参加活动且失去联系。2024年2月7日,县检察院建议县司法局向县公安局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对陈某夫进行行政拘留。2024年2月26日,陈某夫被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工作人员通过毒检试剂对陈某夫的毛发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2024年2月28日,县检察院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县司法局向县法院提请撤销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夫缓刑刑罚。
2024年3月5日,县法院作出裁定,对陈某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在该案的办理中,从发现脱管到收监执行,检察机关始终跟进事件的发展情况,并积极联系协调各方来保障收监行动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了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
下一步,县检察院将继续协同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形成合力,不断完善外部联动机制,使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更加规范、有力。
(刘哲、舒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