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系五保户,无赔偿能力,亦无经济来源。庭后,承办法官主动向村干部了解情况,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对被告人进行了教育和释法明理工作,并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以及后续的赔偿救助等方面进行了沟通交流。本院将依法择期宣判。
此次巡回审判,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彰显了司法的温情,充分发挥了警示、教育、宣传、引导的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司法为民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更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开展巡回审判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在严厉依法惩治违法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法理之中兼顾情理,以人性化的审判方式真正意义上实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
(大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