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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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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黄打非” 典型案例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被告人获刑
2024-03-07 12:43:15 来源: 点击: 0
        近年来,嘉鱼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有效打击“扫黄打非”领域各类犯罪活动为目标,严格落实“扫黄打非”各项工作任务,由典型案例以点带面推动“扫黄打非”工作开展,聚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案件详情】
        2020年起,被告人张某某通过“Azar”、“BIued”等聊天软件结交男性网友并添加微信,后利用提前购买的假发、义乳,男扮女装冒充女性进行裸聊,并在裸聊过程中将预先下载的淫秽视频播放给对方观看,事后通过微信红包、微信二维码收款的方式获得10到100元不等的费用,在此期间,张某某裸聊并播放淫秽视频达640余人次,从中非法牟利1万余元。案发后,张某某于2022年10月被抓获到案。
【审理判决】
       经嘉鱼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冒充女性通过裸聊的方式,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已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作案工具予以追缴。
【以案说法】
       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使得传统的淫秽物品犯罪发生了较大变化,传统的线下交易、线下组织、线下表演已经不再频发,取而代之是线上交易、线上表演、线上组织。
       网络科技的发展,给淫秽物品犯罪提供了更加快速的传播速率,影响更大的传播范围。健康向上的兴趣爱好使人受益无穷,低俗颓废的兴趣爱好则使人堕落,最终可能会走向犯罪深渊。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淫秽物品不仅会败坏社会风气和损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而且往往会诱发其他犯罪。对于每一位公民而言,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请将自己的猎奇心理克制在法律、道德允许的范围内,敬畏法律,应当正确、健康地使用网络要谨言慎行,对于淫秽色情信息做到不点击、不下载、不传播,自觉抵制精神和文化上的垃圾,同时坚决抵制和积极举报,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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