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悟县芳畈镇45岁的叶女士来到孝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一面写有“公正执法 清正廉洁”的锦旗送到执行法官刘理东手中,感激地说道:“真的很感谢你们,历时3年,最大限度为我拿到执行款,现在是腊月,终于让我了却了这桩心事,安心过大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1日14时30分,孝昌陈某某驾驶绿佳牌电动车沿孝昌全洲桃源小区内道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行驶至全洲桃源小区果蔬超市附近路段时,将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叶女士撞倒受伤。经孝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叶女士负次要责任。
此次事故致叶女士住院治疗16天,经孝昌信威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负主要责任,承担叶女士医药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的70%。陈某某不服并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认定陈某某赔偿叶女士总计134660.62元,扣除其垫付的医疗费2558元,陈某某实际还应赔偿叶女士132102.62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陈某某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赔偿费用。法院执行局法官多次与陈某某和叶女士沟通,陈某某同意一次性赔偿4万元。后经过多方筹措资金,陈某某一次性赔偿叶女士各项经济损失4万元,赔偿款当场兑现。同时,孝昌法院执行局为叶女士申请了3万元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为其挽回经济损失,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