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感谢两位法官,我的40万投资款终于有着落了,心里的大石头总算落了地,这下可以安心过年了”。近日,武汉市民喻女士专程来到咸安区法院向民二庭阮文胜、徐燕两位法官赠送锦旗,对两位法官公正执法、秉公办案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9年5月,喻某、傲然公司(化名)、宋某以及饶某、王某签订《项目投资人股东协议》,约定以现金方式出资合伙投资搅拌站项目。合同签订后,喻某依约出资40万元,其中20万元转入傲然公司账户,另外20万元转入宋某账户。搅拌站项目实际经营时间为2019年7月至8月,宋某为合伙事务的负责人。经营期满后,喻某主张退伙并退还出资款,宋某多次通过微信表示同意退还,后双方因退还投资款事宜发生纠纷,于是喻某将宋某、傲然公司、饶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并退还投资款。
该案涉及5位当事人,多为外地群众,双方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采用线上方式联系当事人,通过认真分析案情,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细心查阅、抽丝剥茧,发现当事人签订的《项目投资人股东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最终支持了喻某主张解除合伙协议的诉讼请求。因部分合伙人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同时考虑到傲然公司以及案涉合伙事务负责人宋某均认可合伙项目存在盈利,故对于喻某主张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被告傲然公司、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合伙关系的形成是以合伙人之间的信任为基础的,但为了避免产生纠纷和合伙事业的发展,一定要订立书面的协议。订立书面合伙合同时应对合伙的出资、合伙事务的管理、合伙利润分配及亏损的分担、合伙的期限、入伙、退伙以及合伙纠纷的处理等方面都进行约定,既能保障个人利益,也更有利于经营。
(陈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