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蕲春县某农贸有限公司法人吴先生将一面绣有"维护公平不辞辛苦,捍卫法治不惧风雨"的锦旗送到浠水县检察院,感谢该院检察官精准监督,为其公司挽回经济损失。
事情还得从五年前说起,2019年4月30日,浠水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蕲春县某农贸有限公司签订牛、羊肉等副食产品采购合同,同日蕲春县某农贸有限公司向其缴纳了2000元的质量保证金。
同年5月5日,浠水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过将公司注册资金由1180万元减少至200万元的减资决议,但没有通知蕲春县某农贸有限公司。
2020年,双方经结算,浠水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欠蕲春某农贸有限公司货款近40万元未支付,蕲春县某农贸有限公司将浠水某商贸有限公司及全体减资股东作为被告起诉状至县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双方应当支付货款时,故该案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公司减资已经完成了工商登记,不属于减资时应当通知的债权人,故只判决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蕲春县某农贸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浠水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以"支付货款来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确有不妥。
"双方实际供货的时间虽在减资决议之后,但在减资工商登记变更之前,告知义务应当贯彻整个减资流程。"承办检察官夏清解释道。
"双方签订合同时合同已经依法生效,故在减资时蕲春县某农贸有限公司已经是浠水某商贸有限公司明知的债权人。"承办检察官夏清认为。
在黄冈市两级检察机关精准监督下,2023年12月底黄冈市中级法院依法改判,为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近50万元。
(彭金锐 徐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