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自己案件小、犯罪情节不严重,以为不去司法局报到没什么关系,就不当一回事,结果没想到真的被关押进来了。今年要在看守所过年了,我真是后悔极了。"2024年1月底,面对浠水县检察院一级检察官黄海燕再次入所开展谈心谈话时,浠水县看守所在押人员胡某深深懊悔,并承诺入所后要努力学习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服刑。
2023年10月19日,罪犯胡某(湖北浠水人,50岁)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宣告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在判决生效后,胡某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但是,胡某在心存侥幸、法律意识淡薄的心理支配下,不仅未主动按时到司法局报到。而且,他在司法局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催其报到的情况下仍然拒接电话,拒不到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直到最后失联。
2023年12月初,该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办案检察官黄海燕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了该线索,并查实罪犯胡某未按期报到已经超过1个月。对此,该院依法向县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建议县司法局对胡某给予相应处理。该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于12月8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12月12日,浠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法对罪犯胡某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当日,罪犯胡某被关押至县看守所执行原判刑罚(拘役2个月)。
据了解,这是该院2023年办理的罪犯未按时报到、依法收监服刑的又一起典型案例。承办检察官黄海燕表示,今后将继续依法履行刑事执行监督监督职能,采取扎实有效举措,进一步加大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力度,坚决捍卫宪法法律权威,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吴航帆 胡蕾 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