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东分红的名义协助收受贿赂资金,设立空壳公司虚假交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多个公私账户转移资金割裂资金去向……近日,罗田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张某等5人涉嫌洗钱罪一案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2015年至2018年,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指使王某乙通过实际控制的公司以“投资入股分红”、虚假销售合同等形式收受他人财物。
一案双查,惩防洗钱犯罪是当前打击刑事犯罪的重点工作任务。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号检察建议”,根据省检察院、中国银行武汉分行、省公安厅等部门出台的《湖北省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经指定管辖,罗田县检察院承办该案下游犯罪洗钱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工作。
上游犯罪案情复杂持续办理过程中,下游洗钱犯罪资金转移繁复,涉案人数及公私账户较多,给该案的办理带来重重困难。在省市县三级人民银行、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联动协作、分析研判下,历时4年,该案涉案账户流水、资金转移、人物关系、资金流动轨迹等关键证据一一补充完善齐全,形成完整的洗钱犯罪证据链。
经查,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王某甲曾指示王某乙以其实际控制的A公司向王某丙实际控制的B公司等借款,并将其中的一大部分“投资入股”王某丙实际控制的C公司,再又以“借款”的名义从C公司转出“股东分红”资金至A公司的对公账户,完成贿赂资金的收受。此外,应王某甲指使,张某等人先后成立多家公司,自成立以来无实际经营活动,以投资、销售合同、借款等名义进行资金运作与转移,并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工艺品的形式,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帮助转移受贿资金。
张某等5人明知资金来源不正,仍为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5人均自愿认罪认罚。2022年12月,罗田县检察院以张某等5人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
“加强对洗钱违规操作的监控管理力度,提升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摸排资金流向等能力,加深检银沟通协作信息共享,共同维护经济和金融管理秩序稳定安全。”该案办理结束后,罗田县检察院与中国人民银行罗田支行再次召开碰头会,复盘案件办理全程,明晰下一步工作思路。
(王章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