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营商环境就像阳光、雨露、空气一般,对市场主体而言是不可缺少的要素。近日,麻城市法院三河口法庭通过庭前调解、使用湖北移动微法院远程庭审等方式,成功将一起本应移送外省法院管辖的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地化解,既减轻了企业诉累,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两家企业共赢。
案情回顾:原告湖北某铝材公司系从事工业铝型材、建筑装饰铝型材等铝合金制品生产和销售的公司,被告辽宁某建筑公司系从事建筑工程的公司。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3月1日签订了《材料供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材料,并就供应材料的规格型号、价格、数量及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材料,2022年1月27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仍下欠187231.84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遂将被告诉至麻城市法院,要求支付下欠款项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审理过程:案件审理中,法官助理马玉国通过查阅案卷发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材料供销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沈阳某区人民法院,麻城市院实际对该案件无管辖权,后迅速向案件承办法官请示是否将案件移送。承办法官刘惠芳仔细查阅案卷后,经与原告律师核实,双方确实以协议方式约定了管辖法院,麻城市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但考虑到该案已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均已送达被告,被告已向麻城市法院提交委托手续,且并未提出管辖异议,移送外省法院无疑增加了双方企业诉累。因案件涉及移送管辖及两家企业的良性发展,必须谨慎处理,承办法官随即向分管院长姜辉汇报案件情况和解决方案。姜辉表示,从优化营商环境角度出发,优先调解,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减轻企业司法负担,实现案件快审快结。承办法官刘惠芳与双方律师背靠背电话沟通后,建立微信调解工作,阐明利弊,在充分尊重企业意愿的前提下,积极劝和促谈。最终,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的沟通和协调,原、被告成功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因考虑到被告远在辽宁,承办法官通过湖北移动微法院远程庭审的方式在线调解,实现案结事了。
该案调解结案,原告不用奔赴异地应诉,节约了时间和经济成本;被告不用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不承担诉讼费和担保费,缓解了资金压力;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企业诉累,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法律知识小贴士]协议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汪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