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无希望依靠自身力量走出困境之时,其面临着三个选择:继续亏损经营、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对于企业来说,具有最小化债权损失、降低带息负债、提高清偿率的好处,近日,浠水法院办理两起破产案件,为处于困境的企业提供法律帮助。
案件一:5月29日恰逢星期一上午,民二庭副庭长邱峰穿上法袍准备开庭,在去审判庭的路上,接到湖北凤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胡新文的电话,“邱庭长,不好了,小区的围墙被周边居民拆了,事情闹好大,你们快过来一趟。”邱峰用最快的时间开完庭后,经请示分管院长,迅速与民二庭庭长李登宇、破产企业管理人胡新文、债委会主席陈云明一起赶到现场,并就争议问题多次往返破产企业园区现场和辖区派出所进行反复沟通协调。
破产案件承办人、破产管理人、债委会主席和工地负责人一起商议,拟定既不损害破产企业利益,又有利于周边居民生活的解决方案。经过多次研讨,最终决定将上述围墙高度降低50公分,并与各住户协调了落实细节。
破产案件涉及多方权益,矛盾多、任务重,民二庭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借助多方力量,积极推进破产案件“清零”进程。
案件二:5月30日,民二庭受理黄冈盛通弹簧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并于当日进行网上立案。5月31日,案件承办人、民二庭副庭长邱峰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并送达管理人。6月2日,承办法官与管理人、审计人员一同到申请破产企业进行账目移交,当即向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日在公告平台发布公告,确定于7月7日召开债权人会议。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仅体现在为上升期的企业“加油鼓劲”,促其更好发展;也要体现在为退市企业“降本增效”,提高破产资产价值。浠水法院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始终规范办案程序,严控时间节点,将辅助工作做在前面,确保破产案件定期“清零”。
(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