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梅法院民一庭就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驳回的民事裁定。
这是黄梅法院为全力避免因不当保全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确保涉企财产保全措施严谨规范而发出的首份驳回保全申请裁定书。
湖北某市场发展公司、黄梅某建筑安装公司分别是小池镇某家居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黄梅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将该工程交由严某施工,双方签订了《项目工程部承包合同书》,后严某邀约杨某合伙共同开发并签订了协议书。2013年6月7日,杨某又邀约王某及其他三人,共计五人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书》。
2023年4月24 日,王某作为原告起诉发包方、承包方及严某、杨某等其他合伙人,要求确认并支付其享有对应建筑工程款项的财产份额,并在诉讼过程中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湖北某市场发展公司、黄梅某建筑安装公司银行账户资金884900元进行财产保全。
黄梅法院民一庭在收到保全申请后,没有贸然采取保全措施。承办法官在审查案卷、研判案情后,认为该案涉及转包和违法分包多方当事人等多个法律关系,王某与二被申请公司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且王某突破合伙关系,直接向发包人和承包人主张权利,超出法律规定。
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保全措施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经慎重审查后,承办法官依法作出驳回王某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裁定。裁定作出后,王某未申请复议。
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近年来,黄梅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严格贯彻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坚持把营商法治环境贯穿到立、审、执等各环节,对涉企案件的保全、查封等强制措施严格必要性审查、精准评估,精准把握司法办案的尺度、力度和温度,为经济社会持续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吴英 尤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