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浠水法院民二庭在庭外促成一起合同纠纷案和解,对立双方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握手言和,积极履行义务,实现了案结事了,取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中,原、被告一方为自然人一方为小微企业。被告G公司代理某快递公司在浠水县域内的业务,并将乡镇片区收派件业务转包给原告袁某,袁某向G公司交纳押金后,由G公司为其提供相应物料、设备及电动车,并约定由G公司代发其收派件劳务费。袁某与G公司签订快递服务合作协议时还签订了一份“竞业协议”,合同约定袁某不得为其他快递公司提供收派件劳务,否则派件劳务费和押金将作为G公司的损失补偿。2022年底,因G公司拖欠其劳务费且拒返押金,袁某将G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G公司抗辩主张原告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协议”,要求将待结算费用作为损失补偿,原告亦认为案涉电动车其已支付使用费和折旧费,应当由其所有。因双方当事人间矛盾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法官根据查明的事实,未认定该“竞业协议”的效力,在原告的主张中也扣除了部分费用,最后判决被告G公司向原告袁某给付押金及部分收寄件劳务费用,原告袁某将案涉电动三轮车予以返还。
裁判文书送达后,因未满足双方的意愿,双方当事人均声称要上诉,为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李登宇在判后向双方当事人继续做释法说理工作,并组织袁某与G公司负责人判后释法释疑,从情、理、法等多角度向当事人分析得失利弊,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协议达成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年关期间,G公司资金链较为紧张,如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文书上网后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再次调解,双方同意年后再履行义务。年后,被告G公司主动联系了原告袁某将款项付清,原告也履行了相关义务,该案顺利化解。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保持韧性、稳定就业的重要支撑,一旦营商环境不佳,对辖区内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地区发展均有严重影响。而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今后,浠水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立足审执工作,在每一个案件中力求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全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小微企业的不良影响,助力小微企业健康良性发展,为“五个新浠水”建设贡献力量。
(余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