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人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加强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近日,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联合县文化和旅游局对县内文娱场所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副县长黄伟、副检察长王文勇参加活动。
县文旅局相关执法人员对KTV、网吧进行实地查看,询问员工、核查消费记录、检验场所内疑似未成年人员身份信息,检查KTV及网吧是否依照法律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是否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是否存在招录未成年人工作等情况。
检察干警通过现场普法的方式,向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强调依法、守法经营,不得接纳、招聘未成年人,督促经营者深刻认识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还对携带未成年人进入文娱场所的监护人进行释法说理,引导其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
下一步,英山县检察院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持续推进营业性娱乐场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升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断推动酒吧、KTV、网吧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社会治理,切实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健康的文化环境和有力的司法保护。
(鲁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