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黄梅法院向两起离婚纠纷案的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的全市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在这两起离婚纠纷案中,原、被告均因各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告知其申报的适用情形、时间、填报要求和内容,同时明确提示,经核实如存在故意瞒报、不报等情形,可判决未如实申报方少分或不分该项财产。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向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一举措,不仅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难题,也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承办法官表示,此举也能够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平等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节约司法资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黄梅法院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便是根据这一新规,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目的的创新举措。此举也是黄梅法院在发出《家庭教育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成立全市首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后,在家事审判工作中又一次新的尝试。
(吴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