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在司法所接受了一年多的社区矫正,只有几个月考验期就届满,但是我一时鬼迷心窍,忽视了平日在司法所接受的监管和教育,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现在后悔也来不及了,我愿意接受法律对我的惩罚。”日前,柳某羞愧地向公安县检察院检察官说道。
2021年,未满18周岁的柳某犯寻衅滋事罪,司法机关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和挽救的方针,给其改过自新、重新走向社会的机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柳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按时报到、安心接受改造、服从监管,总体表现良好。可是柳某在离矫正期限届满的前几个月,因与社会上不良青年相识,再次误入歧途。
2022年6月,邹某(另案处理)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用于“跑分”,柳某和李某、黄某(两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将邹某的银行卡内的资金盗取出后分赃,柳某从中分得赃款后用于挥霍。公安机关在警情研判中发现该涉案团伙,并对柳某等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因柳某系本县在矫的社区矫正对象,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当日向公安县检察院通报柳某的涉案情况。
该院强化内部协作联动机制,刑事执行检察与刑事检察部门干警共同提前介入该案,针对柳某的犯罪故意、在团伙中的作用及赃款去向等关键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详细的侦查意见,为后期准确有力指控犯罪、顺利提起公诉奠定良好的基础,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有效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022年10月18日,公安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柳某提起公诉。12月27日,公安县法院撤销柳某原判缓刑,对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