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检察官,学校把孩子们的住宿费都减免了,并给予了一定的补助,我的日子终于有些盼头了……”近日,蕲春县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干警收到了两面锦旗,锦旗的背后饱含着困难妇女庞某的深厚谢意。
事情还要从2017年10月21日说起。庞某的丈夫刘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后载其未成年儿子刘某甲。横过马路时刘某与无证驾驶轿车的叶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叶某驾车逃离现场,致使刘某死亡,儿子刘某甲受伤致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叶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儿子刘某甲无责任。叶某于案发当晚电话联系交警办案人员说明自己交通肇事情况,次日早上8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在法院判决前赔偿了两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97300元。后经法院判决,被告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还应赔偿被害人妻子庞某等人交通事故损失合计约46万余元。
庞某本人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远嫁本县,在本县无固定工作,家中还有两个未成年儿子需要上学,自丈夫刘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儿子刘某甲因事故落下残疾后,原本幸福的四口之家变得支离破碎。庞某多次向叶某讨要赔偿款,经调查核实,46万元赔偿款并未赔付到位。这让原本不堪重负的家庭更加雪上加霜,全家人的生活已经难以为继。
2022年8月,蕲春县检察院主动联系庞某,了解被害人刘某甲的身体恢复情况,家庭经济收入和法院判决执行情况,告知其符合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协助她提出救助申请,整理相关证明材料,并依法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
9月,该院组织召开司法救助案件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听证员们一致同意对庞某开展国家司法救助。
“案结”并不代表“事了”,该院除了给予庞某国家司法救助外,办理该案的检察官积极能动履职,与县教育局、县残联进行沟通协商,前往庞某两个儿子就读的学校,为两个孩子争取减免学杂费;前往县残联,协助庞某为儿子刘某甲办理残疾证。庞某和其儿子为检察官的拳拳深情所感动,分别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该案是蕲春县检察院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开展的“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活动相关部署的一起典型案例。专项活动开展以来,该院将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持续加大对困难妇女儿童群体司法救助的力度,提升救助质效,现已对6名困难妇女进行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19万元,切实做到“应救尽救”,让法治阳光照进困难妇女儿童心田。
(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