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2 12:22:43 来源: 点击: 0
(通讯员 李颖 杜林)“感谢检察院和社矫局领导不辞辛苦,帮我儿子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不仅挽救了我儿子,也挽救了我们家……”。2022年2月18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干警和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工作人员第五次赴武汉,在江夏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同意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后,将消息告诉小明的母亲姜婆婆(化名)时,姜婆婆激动的说。
社区矫正对象小明(化名),文盲,精神发育迟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户籍所在地嘉鱼县簰洲湾镇某村,现住武汉市江夏区金水闸某社区。2021年4月某天傍晚,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养蜂箱,数额较大。案发后,小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被嘉鱼县人民法院以小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2022年1月中旬,嘉鱼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收到法院的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要求小明到簰洲湾镇司法所报到入矫。但小明经常居住地在武汉金口,其在嘉鱼县簰洲湾镇没有住所,不利于监管。为此,嘉鱼县社矫局向嘉鱼县人民检察院通报此事并商请意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认为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更有利于社矫对象接受矫正,决定与嘉鱼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一起到小明的经常居住地进行走访调查。
1月14日,通过实地走访,检察干警了解到小明精神状态时好时坏,非常不稳定,精神好可以打一些零工、做一些体力活挣钱。家里主要靠小明八十多岁的母亲姜婆婆打零工挣钱补贴家用,并照顾小明读高三的儿子。
返回嘉鱼后,第三检察部干警与社矫局工作人员一同到嘉鱼法院,将调查报告向承办法官报告,建议将小明的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为经常居住地。1月19日,检察干警与社矫局工作人员赴武汉与金水司法所沟通后,基于前期获得证明显示小明在嘉鱼有住所(后查实为其父亲的两间牛棚),对方不同意变更执行地。
反复协商无果,1月25日,检察干警与社矫局工作人员再赴武汉通知小明要在嘉鱼簰洲湾镇办理入矫手续,得知消息后,姜婆婆忧心忡忡,一方面在簰洲湾镇没有固定住所;另一方面,小明的父亲年纪很大且与小明关系很差,无法照顾小明。听了姜婆婆的话,检察官也跟着担忧起来。
过完春节后,2月8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干警与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簰洲湾镇走访小明的社区矫正情况,得知小明与父亲居住在不足10平方米的两间牛棚内,房屋墙壁裂开、四面透风,条件非常差。小明父亲与小明关系水火不容,经常打骂小明,不适合做监护人。
2月18日,了解情况后,检察官与社矫局一道,将调查情况、报告整理好,再赴武汉向江夏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通报,争取对方的支持。听了介绍,看到小明的实际情况后,江夏区司法局也同意将小明的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为他的经常居住地。
一个月五次赴汉,检察官和社区矫正局终于将小明的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为经常居住地,如此一来,小明能够得到必要的监管,小明的母亲也可以继续照顾小明和家庭。压在检察官心头的石头终于落了地,姜婆婆也表态一定约束好小明,不辜负大家的帮助和支持。
检察官说,对待社区矫正对象中特殊的人员,我们更要做到“帮”“教”并重、“刚柔并济”,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这样有利于他们接受规范的矫正,早日以崭新的面貌、阳光心态回归社会大家庭。
关注楚天法治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