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地处长江中游以北,北倚大别山,南临长江,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气候温和,因此野生动物资源极为丰富,然而近年来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行为时有发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资源安全受到威胁。
近日,蕲春县检察院在依法办理一起危害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时,灵活运用公益诉讼手段促进生态修复,并通过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加强类案监管,为野生动物安全提供全流程保护,筑牢禁猎“防护盾”。
二次释法说理
促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
犯罪嫌疑人李某系本县农村水产养殖户,经营6亩水面。因鱼塘内多次出现鱼虾被鸟类啄食现象,李某于2022年5月28日将自制的捕鸟粘网架设在承包鱼塘内,次日捕捉到野生鸟类5只。经鉴定,5只野生鸟类分别为4只夜鹭和1只大白鹭,均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侦查阶段,李某因对法律法规及具体罪名并不了解,虽承认自己设网捕鸟的行为,但认为自己是为防止鸟类啄食自家鱼塘的鱼虾才架设粘网,不具有非法狩猎的主观故意,因而拒不认罪认罚。通过全面审查案情,办案人员针对李某不认罪的理由拟定详细审讯及释法说理方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李某解释了非法狩猎罪的犯罪构成,并通过搜集与其案例相似的判例,向李某阐明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法律依据。通过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李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触犯了法律,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与此同时,依据该院刑事公诉与公益诉讼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同配合机制,刑检部门检察官在促使李某认罪认罚后及时将该案公益受损线索移交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迅速对涉案人员进行二次释法说理。当日,李某主动交纳了三千元生态赔偿金。同时,结合李某所在区域环境特点和家庭实际,进一步拟定了要求其担当义务护林员生态修复替代性方案。
公开听证开到案发地
帮助村民转变理念
考虑到李某系农村养殖户,为保护其养殖的鱼虾免受鸟类侵食,才采用架设自制工具的方式导致鸟类死亡,没有采取电毒炸等毁灭性猎杀手段,情节相对轻微;李某以水产养殖为业,离异后独自抚养子女生活,如若起诉判刑,不仅水产养殖产业要背上沉重枷锁,其子也会面临无人抚养的困境;且李某案发后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生态修复替代工作,确有悔罪表现,将李某“一诉了之”不符合涉营商主体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后,蕲春县检察院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认为,李某案件发生并不是偶然。李某居所地所在村村民近百年以船为家、以渔为生,“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观念根深蒂固,应以此案的发生为警示,促使当地村民转变思想意识和生产方式,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之路。
为此,检察官将听证会开到了案发地,邀请李某所在村村干、渔民代表、基层群众在沿河大堤上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
会上,检察官向当地村民公开了案件事实证据、从轻处理法律依据并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李某现身说法,诚恳对自己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反省,劝诫在场村民以此为戒。同时,检察官、李某及当地村干一同沿堤坝河岸种植树苗,呼吁当地村民切勿触碰生态红线,共同维护长江生态。
类案梳理制发检察建议
实现治罪治理一体推进
检察官系统梳理了该院近三年办理的非法狩猎案件数据,了解到蕲春县因养殖种植户保护水产养殖动物及果园产量而猎捕野生动物的问题较为突出。
为兼顾经济效益与生态保护价值,蕲春县检察院联合该县法院、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邀请律师代表与生产养殖大户等人员深入交流,共同探讨解决办法。
随后,该院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对法治宣传不到位、市场监管有漏洞、农业服务不完善等问题逐一提出解决方案。行政机关迅速行动,举办培训班2期、发放传单2000余份,同时规范非法猎捕工具的市场销售,加大检查监督力度,从源头上预防此类犯罪发生。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保护生态资源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蕲春县检察院结合办理的非法狩猎案件,以部门协作的形式深入推进以案释法工作,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类案治理,让不起诉案件成为生动法治课,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实现了惩罚犯罪和保护环境的双赢共赢。
(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