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价值与使命,良好的检律关系对于落实刑事辩护制度和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我国偏重打击犯罪的传统诉讼观念、诉讼构造上的对立等原因,片面强调检律关系的对抗性,导致实践中律师执业权利未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据此,探索建立契合刑事司法改革理念、符合司法规律的新型检律关系,更加全面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高有效辩护的质量,是推动司法为民,实现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途径。
一、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现实困境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其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切实保障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实现,进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与律师之间的相互关系直接影响到诉讼目的的实现。当前,我国检律关系依然存在司法理念更新不到位、检律互动机制不健全和落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充分等突出问题。
第一,司法理念有待进一步更新。部分检察人员受“重打击、轻保护”旧执法观念的影响,仍以追究犯罪、惩罚罪犯为主要任务和目标,更加注重国家利益代表人的角色履行控诉职责,致使在办案过程中公权与私权不断发生碰撞,而这两种权利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治理国家时往往表现为对立关系,给律师执业造成一定的困扰。
第二,检律缺乏沟通交流平台,导致沟通不畅。由于检察官与律师分工不同,代表的利益主体也有差异,加上沟通互动的平台和机制尚不健全,导致两者之间职业共同体意识未能达成有效共识,同时由于未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导致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合作仅限于形式上,缺乏深入的、常态化的合作机制,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造成司法成本的提高、资源的浪费。
第三,律师权利保障不到位,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现象依然存在。律师部分执业权能保障机制不够完备,传统“旧三难”问题在现阶段虽已有不同程度改观,但部分保障机制仍不完备,律师依法执业还是会出现碰壁现象,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不同程度的存在,说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还需进一步完善。
二、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需求日益增长,传统“对抗式”检律关系形态已经不符合法治建设的要求,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下的新型检律关系,对于履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责使命、维护司法公正、创新社会治理以及促进检察事业科学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第一,构建新型律检关系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价值追求的要求。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职责定位不同,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诉讼利益上的冲突,但二者在政治性、业务性、系统性、目标性上是一致的,有着共同的教育背景、法治职业修养,双方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有利于增强两者在职业责任、社会责任上的认同感,改变以往不平等的对抗关系,使控辩双方地位、权利趋向于平等,保证双方能够严格贯彻刑事诉讼法,并通过相互制衡实现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促进法治文明进步。
第二,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是防止冤假错案、保障公平正义的要求。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官的权力属于公权,代表国家以公共利益的名义积极追诉犯罪,运用进攻式的思维完成指控工作,其对犯罪嫌疑人持否定的态度,而律师的权利属于私权,代表当事人以私权力制约国家公权力的追诉,运用防守式的思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护弱势个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切实提高辩护律师在诉讼过程的地位,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有利于司法机关全面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第三,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是创新社会治理途径、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官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对检察官都有较强的防范、抵触心理,而对于辩护律师具有较高的信任感,更容易向律师敞开心扉,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尤其是在开展刑事和解、教育感化等工作时,检察官分别做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的工作较为困难,此时用好律师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引入律师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力量共同参与公开听证、公开论证和释法说理,充分发挥律师角色在疏导、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不仅有利于促进矛盾化解,更有利于促进司法工作的公开透明化,有力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四,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是强化检察队伍建设、促进检察事业发展的需要。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控诉职能,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从而使其受到法律制裁,而通过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使律师可以就案件的证据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不同意见,有效监督检察权的行使,这无疑加大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难度,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强了检察官的危机意识,促使检察官更加注重客观公正义务,树立公正文明执法理念,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办案水平,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路径
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推进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和新形势下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在实践中如何推动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笔者认为,可以从转变司法理念、完善沟通交流平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三个方面构建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
(一)转变司法理念,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基础
第一,要秉持主动接受监督的理念。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必须树立程序正义的法律意识,其自身的司法行为也要接受监督。从诉讼推进上看,检律关系是合作与监督的关系。在诉讼中,双方在很多地方需要配合,特别是随着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双方的合作空间越来越大,这只有在平等、尊重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展开。律师执业参与刑事案件辩护是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主动适应并接受律师的监督,发挥律师纠正司法机关违反程序行为的作用,以增强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程序意识与规范意识。
第二,要坚持客观公正理念。检察官要充分认识到作为公诉人员,除了履行打击犯罪的控诉职能外,还应承担维护法律尊严与公正、履行保障人权、维护法制统一正确实施的客观义务。从诉讼目的上看,检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诉讼目的的协调平衡关系。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主要是作为指控犯罪的角色出现的,准确惩治犯罪是其根本职责,而辩护律师则是作为维护被追诉人利益的角色出现的,其根本职责是保护个人权利,双方要理性对待对方的根本立场。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和调取证据权,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认真履行对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着力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
第三,要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检察官和律师之间虽然存在诉讼职能与诉讼目的的差异,但二者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在终极目标与宏观价值上是一致的,都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共同职责,检察官应打破角色对立观念,增强法律职业共同体认同,认识到律师对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树立尊重和保障辩护律师执业的意识,保证控辩双方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与对等的诉讼权利。
(二)完善沟通交流平台,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载体
第一,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体化培训机制。推动建立检察官、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统一的培训机制,通过统一制定培训目标和培训标准,强化法律人的共同法律意识,增强彼此的信任感和认同感,同时提高学员的司法实践能力及其法律素养。
第二,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机制。检察机关可以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座谈会,面对面就检察官或律师任一方在履行职责或执业过程中存在的疑惑和问题进行有效沟通,共同商讨解决对策,实现在交流中互相启迪、在互动中共同提升,在对话与对抗中加强司法为民服务、业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共同打造“亲”“清”检律关系。
第三,拓宽检律交流新渠道,畅通互动联络途径。通过共同举办普法宣传活动、辩论赛、研讨交流等形式,加强双方的交流沟通,促进相互的尊重与理解,比如建立复杂疑难案件研讨机制,就涉及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讨,共同提高办案水平;将以案释法作为切入点,利用律师与被告人、申诉人以及非利益群体的信任关系,共同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同步进行正向的舆论引导,减少社会对抗,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遏制缠诉、涉检信访现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核心
第一,细化法律规范,保障律师权利。检察官要强化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意识,严格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在上位法的框架内,细化法律规范,出台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措施,简化工作流程,最大限度地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
第二,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品质。检察机关要进一步优化辩护代理服务,充分发挥信息化网络作用,打造律师接待立体平台,宣传推广“12309中国检察网”和手机APP运用,简化律师使用网上预约和案件绑定信息查询操作步骤,实现案件信息掌上公开、同步推送,提高律师办理业务的便利,为律师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对辩护律师提出的阅卷要求,做到即到即阅,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律师少跑腿”。同时在办理捕诉一体化案件、不起诉宣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等检察工作机制改革中,更多地吸纳律师参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搭建投诉平台,实现权利救济。搭建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投诉平台,对律师关于本单位或其他单位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投诉,检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查证属实的,应依法向其提出纠正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律师。
(作者/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刘恋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