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让我真切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温暖。今后我一定好好学习,努力工作,遵纪守法,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10月14 日,在湖北省蕲春县检察院举行的相对不起诉公开宣告教育仪式上,被不起诉人汪某真诚地说。
2021年8月,一名网友联系汪某要求使用其银行卡,承诺用卡期间包吃包住并给用卡费用,正在学校度暑假的汪某未能经住诱惑,乘车前往外地将自己办理的2套银行卡、身份证、手机提供给该网友转账使用。此后,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交易金额达35万余元。不久,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断卡行动”下发线索,联系汪某开展调查。接到电话后,汪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配合民警办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向他人提供银行卡的经过。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及时对汪某进行了社会调查,其家人表示汪某平时表现良好,无不良嗜好,愿意对其进行帮教。考虑到汪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现在已毕业并开始工作,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具有自首等情节,承办检察官拟对汪某作不起诉处理,并邀请政协委员、听证员召开听证会,参会各方一致认为,汪某犯罪情节轻微,对汪某不起诉能让他安心工作,充分感受到法律威严和司法温度,对家庭和社会都具有积极意义。
听证会后,该院依法对汪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并举行了不起诉宣告教育活动,警示其认清犯罪本质,明辨是非,防止再次落入犯罪陷阱,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希望其能够深刻反思,吸取教训,走好今后的成长道路。
近年来,银行卡、电话卡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国家“断卡行动”如火如茶。办案检察官提醒,在校大学生社会阅历不足,应以学习为重,千万不能贪图小利,将自己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等支付账户提供给所谓的“网友”“老乡”使用,触犯法律不仅耽误学业还会毁掉美好前程。
检察官说法: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宋承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