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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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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被判缓刑不珍惜,屡教不改被收监
2022-09-08 16:35:44 来源: 点击: 0
(通讯员:佘娟)近日,在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社区矫正对象钟某因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不服从监管,经咸安区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后,被咸安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钟某大学毕业后长期无所事事,2021年8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钟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教育学习时经常无故缺席、多次不到司法所报到,经司法工作人员教育谈话后仍不改正,被社区矫正机构予以警告处分。2022年1月19日,咸安区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时,钟某玩手机、嚼槟榔,完全不遵守纪律。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提出批评,钟某不仅不听取劝告,甚至提前离场,态度恶劣,影响极坏,次日被咸安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再次予以警告处分。
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部门获悉钟某两次被警告的情况后,立即对钟某进行约谈,向钟某强调要珍惜矫正机会,做好自我约束,不要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法规由“墙外走入墙内”,钟某当场承认错误并表示日后会遵守社区矫正规定。针对此种情况,咸安区检察院向咸安区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建议,要求加大对钟某的走访核查频率,不定期采用电话抽查、实地走访、大数据轨迹排查等方式,严防发生脱管、重新犯罪等情况,同时加强对钟某帮扶教育。
但钟某并不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2022年5月下旬,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日常核查时发现钟某E通手机定位显示越界至九江,经核查,钟某已前往浙江务工,且经过大数据轨迹排查发现钟某存在不假外出的情况。
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钟某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向咸安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对钟某收监执行。经咸安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钟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
 
检察官说法:“缓刑”也是刑,且“刑”且珍惜
缓刑作为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是法律给予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人员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助于融入社会。但是法律不是儿戏,缓刑不等于自由。相反,根据法律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间,社区矫正对象要接受社区矫正机关监管,进行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矫正改造,并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及法律法规。本案中,钟某在缓刑考验期 间,本该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配合矫正机构进行改造,但其不知悔改、妄视国法,屡次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在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最终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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