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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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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家事”变为新时代“国事” 嘉鱼法院发出4份家庭教育令
2022-07-06 14:29:41 来源: 点击: 0
积极探索实践 发出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近半年来,嘉鱼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学习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通知要求,立足基层实际,积极探索实践,4月15日,嘉鱼法院鱼岳法庭在一起健康权纠纷中,对未正确实施家庭教育责任的当事人,发出了该院首份《家庭教育令》。

       2021年11月晚上,张某(16岁)在放学回家途中,与李某(15岁)、王某(14岁)、赵某(15岁)、孙某(15岁)发生碰撞并产生口角,随后李某等四人对张某进行殴打,接着赵某箍住张某的脖子,将其摔倒在地,导致张某左臂骨折。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2022年4月,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王某、赵某、孙某四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支付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7万余元。

       由于涉案均为未成年人,如果没有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可能引发矛盾激化,为了避免对孩子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伤害,承办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并对赵某的父亲发出了《家庭教育令》,督促其切实履行起监护和教育职责,对赵某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责令其多关注赵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令中还包含了量化指标,要求赵某父亲与赵某的老师保持至少每月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赵某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状况。

       鱼岳法庭负责人表示,赵某的父亲虽与赵某长期居住在一起,但未尽家庭教育责任,导致赵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引起了民事纠纷和赔偿。


离婚不是拒绝或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理由。

        6月13日,高铁岭法庭在处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中,对离婚后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被告人张某发出了一份《家庭教育令》。

       2021年8月,李某(女)与张某(男)经嘉鱼法院调解离婚,两个婚生子均归男方抚养,离婚后李某在去探望两个孩子的过程中,发现张某常年在外务工不在家,对于两个子女的学习生活关注较少,两个子女长期由奶奶照顾,2022年8月,李某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变更婚生子张某涵(女)的抚养权到自己名下。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院了解到,李某离婚后定期支付两个子女的抚养费,还经常去探望,张某却将两个子女长期托付给奶奶照顾,未尽到家庭教育责任,同时张某也表示自己难以负担两个子女的抚养。为此,高铁岭法庭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婚生子张某涵(女)变更为原告李某抚养,另一个婚生子张某轩(男)由被告张某抚养,并向张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其切实履行起对两个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责令张某积极与小孩所在学校沟通,并每周与小孩保持交流、联系,给予未成年子女亲情关爱,促进子女的全面健康成长,承担起作为父亲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父母与被委托人共同承担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责任
 
       2022年6月22日,簰洲湾法庭调解了一起在校学生打架的健康权纠纷,并对涉事的5名未成年人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

       “各当事人均是未成年人,所以我们组织其监护人进行调解解决,结果来的全是他们的爷爷奶奶。”簰洲湾法庭的负责人表示,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法院应督促其父母负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6月21日,小伟在学校里言语挑逗了同班女生小李,后小李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朋友小赵,小赵遂邀约小孙、小张、小明找小伟进行理论,并对小伟进行殴打,后小伟家属报警处理。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各当事人不仅是未成年人,还是留守儿童,长期和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其父母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疏忽教育、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缺失”行为,导致孩子在遇到问题时,不能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为此,簰洲湾法庭对这5名当事人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与被委托人、子女保持联系,定期了解子女的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引导未成年子女遵纪守法和养成良好生活习惯,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作为未成年人的爷爷奶奶未受过文化教育,其年龄较大,无能力实施家庭教育,亦无能力与学校、社区配合参加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5名当事人的父母将未成年子女委托给各自爷爷奶奶或他人照顾,仍应积极主动尽到家庭教育义务,保持与孩子、被委托人的有效沟通,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发挥职能作用 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6月15日,嘉鱼法院立案庭在处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时,对未完全尽到家庭教育职责的原告张某和被告陈某进行了说理教育,并于当天发出了《家庭教育令》。

       张某(女)和陈某(男)于2008年经嘉鱼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陈某俊归陈某抚养。现在因为其母张某的户口在武汉,为了方便陈某俊上学,张某要求变更抚养权,陈某也表示同意。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张某和陈某离婚后,陈某俊一直由父亲陈某一人照顾生活以及接送上学,张某极少探望小孩,亦未定期与陈某俊联系,陈某也较少与张某沟通陈某俊的生活情况,双方均缺乏对陈某俊的关爱和沟通,导致陈某俊与父母关系紧张,性格叛逆。

       如今抚养权变更,陈某俊将随母亲到武汉生活学习,陌生的环境和紧张的关系势必会影响其健康成长,为此,承办法官在判决变更抚养权的同时,对陈某俊的父母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责令双方相互配合履行实施家庭教育义务,加强亲子陪伴,父母分居或者离异,也不能免除这些责任和义务。



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标志着家庭教育从传统“家事”上升为重要“国事”,目的在于唤醒父母的主体责任意识。从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问题孩子”往往出自“问题家庭”,家庭教育的缺失、不当,是导致孩子实施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只有父母尽到主体责任,才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人民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令》,是带有强制力的司法令状,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嘉鱼法院将充分履行审判职责,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文中名均为化名)

       (通讯员:张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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