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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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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 让森林破坏者变成生态修复者
2022-06-20 16:44:52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我愿意支付第三方代为修复森林生态资源的费用,今后一定汲取教训,再也不滥砍滥伐林木了。”一场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结束前,被告人余某真诚地说道。
  2021年,蕲春县某村山林承包人王某与余某约定,将山上的树以15元每棵的价格出售给余某。后余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山上砍伐杉树,并以30元每棵的价格对外出售。经查,余某采伐的杉树共计556棵,林木蓄积48.5222立方米。
  该院第四检察部接到案件线索后,立即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经审查认为,余某此次在未取得采伐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导致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遭到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滥伐林木造成的森林资源生态损失赔偿、诉讼支出评估费用并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2022年6月8日,蕲春县检察院对余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
  6月10日,县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余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没收其违法所得16680元。余某某赔偿第三人代为生态修复的费用7200元,支付本案专家评估费用4000元,并在国家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是蕲春县检察院自建立“林长+检察长”制度以来,办理的首例适用《民法典》的林业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该院贯彻落实“林长+检察长”联席会议精神,完善落实“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办案模式的积极探索。蕲春县检察院将以“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为契机,继续履行好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向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亮剑,以检察之名守护蕲春绿水青山,努力还人民群众“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美丽家园。
  (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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