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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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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检察院:检校交流面对面,案例研讨会搬到法学院课堂上
2022-06-06 11:47:24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质量建设年”,湖北省检察院“素能提升年”,荆州市检察院“全面、全员、全勤”岗位练兵等活动部署要求,充分借智借力“外脑”。5月27日,石首市检察院联合长江大学法学院开展法律咨询委员会成立暨案例研讨会。荆州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何山权到会指导。石首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毛传杰率6名干警,长江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周胜美及院长李华成为代表的12名法律咨询委员、法学院优秀硕士研究生参加活动。
  
  会上,石首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毛传杰为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颁发聘书并合影。
  
  据悉,这是继不久前石首市院与长江大学法学院签订检校合作协议之后,在做实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建共享方面探索开展的又一项扎实举措,也是推进检校合作向纵深发展的关键一环。
  
  仪式结束后,法律咨询委员会即刻启动工作。各位委员们与承办检察官、在校法学院学生齐聚一堂,就该院近期办理的一起疑难案件展开热烈讨论。本次研讨的案例源自检察机关办理的真实案件改编,是经过脱密处理后围绕办理过程中存在的争议焦点、难点问题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呈现,旨在通过双方“零距离”的思维碰撞,进一步提升大家的法学理论和专业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指导意见规定,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为行为人事先进行的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因此认定孙某构成正当防卫。”
  
  “对于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理论来认定。案例当中的张某是基于挑拨,临时起意实施的殴打行为,不存在事先的通谋,其他同案犯事前也并无打架的故意。故张某等4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且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罪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婚恋纠纷实施的殴打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综上,对张某等4人建议予以治安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我认为,案例当中的情节不适用本条规定,婚恋关系只是一个由头,最后爆发的矛盾,更倾向是出于逞强耍横,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聚众斗殴属于复行为,既要有聚众的主观故意,也要有斗殴的客观行为。案例当中的张某等4人虽然有殴打行为,但缺乏聚众的事实和证据,不应以聚众斗殴罪认定。鉴于事出有因,定寻衅滋事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结合现在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我认为可作不起诉处理。”
  
  会场气氛热烈,与会人员踊跃发言,专家学者、检察官、法学学生来回论辩,大胆提出想法,并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有力促进了双方法治思维与法治能力的提升,更好地推动了法学理论与检察实践的深度融合。
  
  研讨过程中,何山权与参会人员深入交流,针对案件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就法律文书撰写及办理案件需要注意的事项予以指导,并作了总结讲话。他指出,今天的活动主题鲜明,形式生动,效果突出。检察机关要善于借力高校法学教授的“专业外脑”,加强与专家咨询委员互动,在不断拓展案件探讨的类型与范围,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的同时,分享典型案例等实务教学资源,为长大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提供实践“阵地”,最大程度凝聚发展合力, 实现检校双方优势互补,助推检察工作和法学教育高质量发展。
  
  毛传杰表示,下一步,该院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持续深化检校合作,充分发挥法律咨询委员会智囊作用,常态化开展司法实务与学术研讨,着重从检察人才培养、科研课题申报、法学理论研究三个层面创新合作方式,拓展共建路径,致力打造“检校共建”品牌,推出更多“检校合作”优质产品,共同推进法学理论研究和实践教育的发展,更好实现合作共赢。
  
  (吴文静  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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