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受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举行附条件不起诉宣告仪式,以不公开的形式,对涉嫌盗窃罪的未成年人陈某某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宣告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涉罪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和社会服务中心社工共同参加。
当日,崇阳县人民检察院还安排了一名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满的涉罪未成年人参加宣告会,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训诫。以同龄人在监督考察期内的良好表现,增强即将进入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的陈某某改过向好的信心。
2021年9月,陈某某与三名同伙(另案处理)到武汉市硚口区某店铺实施盗窃,共盗走店内手机14部,人民币1000余元。后四人返回咸宁将盗窃所得手机进行销赃,赃款被挥霍。
经审理查明,陈某某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拟对其附条件不起诉。因陈某某现居住于崇阳县,为减少未成年人来回奔波,防止其脱管漏管,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崇阳县人民检察院协助对陈某某的进行观护帮教工作。
宣告会上,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吕杰宣读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对陈某某予以训诫,指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告知其在考察期内需要遵守的相关事项,并勉励道“希望你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及时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顺利通过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
随后,两地检察机关未检部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监督考察对象及其监护人签订了“四方”帮教协议。社工表示会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及时了解陈某某的日常情况、思想动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也将及时跟踪其帮教落实情况。
下一步,崇阳县人民检察院将探索未成年人异地协作机制,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积极推动未检工作再上新台阶。
(洪瑞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