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法官考虑到我身体情况,专程来到我家中开庭!”5月20日,在蕲春县检察院检察官的建议下,一场特殊的庭审在被告人梅某家中进行。
2021年8月17日,蕲春县青石镇被告人梅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
今年4月,该案移送至蕲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发现被告人案发后身患疾病,行动不便,驱车来到青石镇卫生院调取其病例,并听取了梅某及其主治医师意见,看是否适合到场参加庭审。
了解到梅某在接受治疗后仍需要在家卧床休养,且其系五保老人,难以独自来回奔波,检察官对该案提起公诉后,与法院案件承办人商议,县法院决定将法庭搬到被告人家中,为其提供便利。
当日,蕲春县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梅某对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最终,梅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走进被告人家中支持公诉,是蕲春县检察院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该院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探索检察为民的新路径、新方法,将人文关怀理念融入司法办案中,以实际行动践行以人民中心的发展思想。
(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