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蕲春法院刑庭到青石镇巡回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并当庭宣判。
2021年11月15日上午,何某金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由桐梓街往大屋村方向行驶。在一家农家乐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梅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梅某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何某金驾车离开现场。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金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在蕲春县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后,被害人梅某某的亲属向蕲春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何某金赔偿损失8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金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何某金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且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应予以从重处罚;何某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金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何某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二原告人经济损失841115元。被告人何某金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张红就该案涉及的法律法规向参与旁听的群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交通肇事带来的教训是惨痛且不可逆转的,并提醒他们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
下一步,蕲春法院将继续以“一庭两点”为枢纽,做到诉讼服务在一线、调解审判到一线、矛盾化解到一线,让群众在家门口听见法治花开的声音,为服务乡村振兴注入法治动能。
(朱远林 翁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