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蕲春法院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首次采用网络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限适用30天,保证诉讼程序依法进行的同时,有效缩短当事人诉讼周期。
1月5日,蕲春法院受理一起抚养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诉称,李某与其在2021年10月经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当时王某已有孕在身。2017年2月,王某生育一女小花,户口登记在李某名下。不久后,李某却不知去向,王某一直将小花带在身边抚养。随着小花的成长,就学、生活、户口迁移等问题让王某很是困扰。王某遂诉至蕲春法院要求判决小花由其抚养。
漕河法庭庭长张卫疆受理该案后,前往李某所在地村委会核实知悉,李某现下落不明,该案需要进入公告送达程序。
为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张法官适用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对该案的公告送达期限适用30天。法庭干警通过湖北法院收转发E中心平台于12:14分创建公告送达任务,12:25分湖北法院司法送达网即发布网络公告成功。
法官说法
公告送达是法院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所采取的一种救济性程序,更大程度上是一种程序保障。过去在司法实践中,一件民事案件符合公告送达条件的,从立案到裁判至少要公告两次,每次公告期限为60天,从而拖延了当事人的诉讼周期。现行民事诉讼法将公告送达期限从60天缩短为30天,有利于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有效防止诉讼拖延。
法条链接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张卫疆 胡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