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在长江捕鱼的代价这么高,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自己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后悔万分,说道:“我以后再也不在禁渔期、禁渔区内捕鱼了,还要告诉亲朋好友要以我为戒,主动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7月15日,由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华容区临江乡黄柏山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公开开庭审理。华容区人民检察院分管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两名副检察长赵锡元、李学军共同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职责,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临江乡黄柏山村民零距离观摩了庭审现场。
华容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沈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行为,共捕获渔获物约138斤,造成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沈某某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民事责任,积极修复长江水域环境。同时,呼吁附近村民严格遵守《长江保护法》的规定,树立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停止以往一味索取、杀鸡取卵、不计后果的过度捕捞方式,不做长江生态环境的破坏者,争做长江生态保护的参与者。
经审理,合议庭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沈某某也表示认罪认罚,承诺立即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庭审结束后,在法院、检察院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见证下,沈某某在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沈家埠段长江水域增殖放流,共投放鱼苗6万尾。

“对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使当地村民认识到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的决心,起到震慑作用,同时举办增殖放流仪式,让社会各界共同见证鱼苗入江,公益诉讼才算真正达到了目的。”该院公益诉讼负责人李学军说道。
下一步,华容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能,主动加强与公安、渔政、水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积极融入长江流域十年禁捕工作,为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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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莎 贾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