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养殖蛙类(牛蛙、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等)用药监管,不断加大对蛙类养殖中违规使用禁(停)用药、不遵守休药期规定和未建立真实完整生产记录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蛙类产品质量安全,近日,石首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明字〔2022〕17号文件精神,及时组织开展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
开展蛙类养殖生产排查。近日,将对辖区内13家蛙类养殖场(专业合作社)组织排查,核实养殖生产者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水产养殖(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排查蛙类养殖用投入品使用情况。通过对比检查用药和销售记录,若发现存在养殖者销售尚在休药期蛙类产品,使用禁(停)用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做好养殖规范用药宣传。引导养殖户遵守水产养殖规范用药“六不准”,即一不用禁用药品;二不用停用兽药;三不用假、劣兽药;四不用原料药;五不用人用药;六不用农药。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等宣传材料张贴和培训。尤其针对市场监测中蛙类产品常规药物超标严重的现象,提醒养殖者严格遵守兽药休药期制度,杜绝大量超量用药等违法违规行为。探索和推广蛙类绿色养殖模式,降低蛙类养殖密度,减少用药频率和使用量。
加大蛙类野生资源保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大相关蛙类野生资源保护力度,利用活动仅限于增养殖群体。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捕捞相关蛙类野生资源;确需捕捞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报经相关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限额捕捞。同时,加强对蛙类分布的区域、栖息地等生态环境的监测和保护,建立信息发布和举报机制,主动公开蛙类野生资源和栖息地状况,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开展蛙类保护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蛙类保护的良好氛围。
(曾令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