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鄂州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改决定。本次修改最大的亮点是以制度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精准回应市场主体的现实关切。
此次修改将建筑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定价机制改为市场调节机制,引导建筑垃圾处置市场合理形成价格;将建筑垃圾运输由特许经营改为行政许可,由市场对建筑垃圾运输规模进行动态调整,释放多重利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允许垃圾运输时间由原来的晚八点至次日早五点半间改为早六点后到晚十点间,既减少了因夜间建筑垃圾收运产生噪音对居民的影响,又方便了垃圾运输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降低经营成本。
此次修改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我市具体实施情况,新增了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运输联单管理制度和消纳管理台账制度,将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形成闭环管理,达到可溯源、可追踪的全链条模式。既加强了与上位法的衔接,又强化了监管,筑牢了建筑垃圾污染防护网。
《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修改着力解决了建筑垃圾监管的盲点、难点,解决了建筑垃圾市场主体发展过程中的痛点、难点,进一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释放发展新动能。
(林香玉 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