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某乡镇养猪场的污水排入了附近河沟……”2021年7月28日,一个养猪场非法排污污染环境的举报信息进入了蕲春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的视线。

整改前
检察官立即联系当地乡镇领导和相关行政机关执法大队,一起前往排污现场。在去往养猪场的路上,办案组查看了沿途河段水质变化,发现水质较为清澈,到达养猪场后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养猪场外雨水排放沟内确实存在排污痕迹。
经现场调查询问发现,养猪场负责人是两个95后创业青年,养猪场建于2020年5月,12月投入养殖,第一批生猪刚刚出栏,第二批养殖还有没开始。对于这次排污行为,负责人称,主要是因为黑膜沼气的沼液收集池底膜连接处破损,导致污水渗出池外,养殖场为尽快修复破损的沼液收集池,于27日晚采用水泵将池内污水抽出外排。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确保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向养猪场负责人宣讲了相关法律规定。
“养猪场把污水排到附近河沟确实不对,但要考虑到两个年轻人想早点修复好沼气收集池,并不是有意排放污水。养殖场刚刚开始投入经营,贷款的钱都还没有还清,还请领导们酌情考虑,是否能够减免处罚,支持下这两个回乡创业的年轻人。”乡镇领导也发表了看法。
“我们在来的路上也看了下附近河沟的情况,水质还是比较清澈的,而且养猪场整改意愿也比较强烈。从为群众办实事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考虑,处罚金数额过大不利于养猪场发展经营,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精神要求,可将行政罚金转变为养猪场的改造资金,这样既可以帮助养猪场尽快整改完毕,提升养猪场无害化排污处理能力,又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企业合法经营,保障企业健康良性发展。同时,也希望行政机关、乡镇政府能够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整改效果,做到标本兼治。”检察官提出了监督意见。

“这个办法好,企业的无害化排污能力上去了,也是对环境的一种保护。”行政机关和乡镇领导一致同意办案检察官的监督意见。
“这次事件让我们意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感受到了各位领导对我们个体企业的关心与支持。沼液收集池的破损膜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河沟内的污水我们马上就请人帮忙清理。感谢各位领导对我们养猪场的支持,我们今后一定会提升环保观念,依法依规进行经营发展,也争取为家乡经济发展出一份力。”养猪场负责人立即表态道。
2021年8月25日,养猪场的负责人主动联系检察官进行整改情况“回头看”。检察官到现场看到,河沟内残留污水清理完了,沼液收集池内的黑膜整体更换了,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也进行了升级改造,真正做到了无害化排污处理。
人人都是环境,案案关涉环境。蕲春县检察院主动作为,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同时,兼顾了生态环境保护,助推企业良性发展,真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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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建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