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长期以来,黄冈两级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积极开展普法宣传,织密食品安全司法防护网。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黄冈中院1篇案例成功入选!该案直面民生关切,以裁判亮明态度、确立规则,有力震慑危害食品安全不法行为。下一步,黄冈中院将继续立足审判主业,用好典型案例载体,持续强化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守护城市烟火气,筑牢群众舌尖安全屏障。
简要案情
2021至2023年间,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在逃)在经营武汉市洪山区某食品经营部期间,委托被告人余某甲负责财务管理,被告人郭某负责对外销售,被告人余某乙负责冷库出货,被告人李某负责开票及门店销售。
2022年起,余某某通过非法途径购进走私猪副产品,该批产品无任何合法进口报关、检验检疫手续。郭某联系他人定制印有某品牌字样的假冒包装箱,余某乙组织工人更换包装,余某甲安排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与检测报告。
2023年5月18日,经郭某联系,该经营部向他人销售上述猪副产品200件,销售金额19.8万元,后在运输途中被查获。余某某还安排被告人余某丙、余某丁在其实际控制的某供应链公司工作,通过平台销售上述猪副产品173件,销售金额12.95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共查获假冒品牌猪副产品5305件,货值金额239.15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食品经营部经营者)伙同其雇员被告人余某戊,从余某某处购进100件改换包装的猪副产品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9.75万元,后在运输途中被查获。
经检测,上述查获的猪副产品均含有莱克多巴胺(俗称“瘦肉精”),属于国家禁止在动物养殖中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裁判结果
麻城市人民法院一审、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余某甲、郭某等八人明知涉案猪副产品系走私入境、无合法检验检疫手续且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莱克多巴胺,仍通过更换包装、伪造检疫证明等方式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他量刑情节,对主犯余某甲、郭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七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十五万元;对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余某戊、李某、何某等六名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至九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瘦肉精”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长期食用含有该成分的食品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不法分子通过低价走私入境方式获取含“瘦肉精”的猪副产品,再通过更换包装、伪造检疫证明和检测报告等手段,将上述猪副产品“洗白”后冒用正规品牌对外销售,这种规模化、组织化、链条化犯罪,手段更隐蔽、销售范围更广、销售金额巨大,对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通过电商平台等渠道购买食品时,要注意选择正规平台,如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保存证据并依法投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程浩 陈傲 吕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