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杨运红)“我以为只是卖点山里的野货,顾客爱吃,能赚点钱,没想到触犯刑法,还连累儿子一起涉案。”面对检察官讯问,被告人卢某甲懊悔不已。
在大冶市某乡镇,卢某甲经营一家土特产店。不少当地人误以为黄麂、野猪、野兔是山里常见动物,收购售卖供人食用不算大事,正是这种错误认知,让这家人走上犯罪道路。
2016年至2020年,卢某甲以食用为目的,向陈某某、柯某某等人收购黄麂、野猪、野兔等陆生野生动物,在店内对外销售,未售出的动物死体存入专用冻库冷藏。儿子卢某乙、妻子刘某甲、儿媳刘某乙(均另案处理)一同参与,协助收购、处理野味,将这门“野味生意”当成店铺增收渠道。
2020年8月,卢某乙接手店铺并办理工商登记,依旧沿用原有经营模式,多次收购黄麂、野猪、黄鼬、猪獾、乌梢蛇、野兔对外售卖,未售出动物死体继续存放于卢某甲的冻库。
2023年3月14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冻库开展检查清点,现场查获大量黄麂、黄鼬、猪獾、乌梢蛇、野兔、野猪等动物死体。经野保部门认定,查获动物均系野外猎捕,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涉案总价值36万元。
“很多群众存在误区,以为只有大熊猫、老虎这类珍稀动物才受法律保护,其实黄麂、野猪、野兔、乌梢蛇、猪獾、黄鼬都属于‘三有动物’,同样受法律保护。”承办检察官介绍,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野外陆生野生动物,达到相应数量、金额标准,即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就是想图点利润,以为只是普通土特产,哪里知道后果这么严重。”卢某乙在庭审中反思,接手店铺时心存侥幸,觉得乡里卖野货不会被查处,如今才明白,再普通的野生动物也不能私自收购售卖。
案发后,卢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认为,卢某甲、卢某乙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野外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对已退缴的违法所得3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检察官说法: “三有”野生动物同样受法律保护,土特产店绝非野味店,切勿心存侥幸非法收购出售野外陆生野生动物,否则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