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法语】他人愿承担抚养费≠父母可以免责——孝昌法院依法判决生母按期支付抚养费
2026-08-28 11:29:09 来源: 点击: 0
子女抚养是父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不因他人自愿帮扶而免除。近日,孝昌县人民法院王店人民法庭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该案中母亲提出离婚请求,并表示自己无力支撑孩子抚养费。厘清法理与情理边界后,法官依法作出判决,判令生母按期支付部分抚养费,切实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于2017年6月登记结婚,二人婚后生育一子赵小小(化名)。2026年6月,原告诉至本院,表示夫妻长期分居生活,请求判决离婚,并主张婚生子赵小小由被告抚养,且自己不承担子女抚养费。
【法院审理】
王店法庭法官汪汉池在审理过程中核查发现,未成年子女赵小小长期跟随被告赵某、祖母及赵某兄弟共同生活,日常起居、学习开支均由被告家庭照料承担,已形成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且孩子本人也明确愿意继续随被告一方生活。被告之兄当庭提出愿意独自承担孩子全部生活开销,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紧扣婚姻解除、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承担三大核心问题,分层查清事实、精准适用法律:
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未成年子女赵小小已年满九周岁,法庭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同时结合孩子长期在被告家庭生活、成长环境稳定、无证据证实被告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情形等客观事实,判决赵小小由被告赵某直接抚养。
厘清法定抚养义务边界,依法驳回免除抚养费诉求。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得因一方经济条件、案外人单方承诺随意免除。被告之兄属于案件之外的第三人,他自愿承担开销的单方意见不能替代原告法定抚养责任,亦未经法庭质证认证,法院不予采纳。综合考量原告工作实际收入不足3000元的现实,参照当地生活水平与子女日常需求,酌定每月抚养费600元。
结合原告从事灵活就业、收入结算不固定的现实情况,裁判文书对抚养费履行方式作出细化明确:抚养费采取半年集中给付模式,每年6月30日前向被告支付上半年抚养费3600元,每年12月31日前向被告支付下半年抚养费3600元;针对判决生效当年过渡期费用单独明确,自判决生效次月至当年年末的抚养费按实际月份核算,统一于当年12月31日前结清,给付期限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且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典型意义】
一是适配当事人收入特点细化给付方案,降低后续履约争议。以往离婚案件普遍判令抚养费按月支付,但个体务工等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波动大、结算周期较长,按月分次给付极易出现逾期拖欠情况,增加后续执行工作压力。本案结合当事人收入实际调整给付周期,设置半年集中支付方式,适配其收入结算节奏,减少频繁履约带来的不便,降低因支付频次产生的矛盾隐患,提升裁判文书实操性,减轻后续执行工作负担。
二是明晰法定抚养义务边界,树立家事普法鲜明导向。
本案明确释明,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因个人收入偏低、案外人自愿承担而免除。且第三人单方承诺不能替代父母法定责任,法院仅以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子女实际需求作为抚养费裁判依据,清晰厘清家庭各方权利义务,通过个案审理向社会传递“离婚不免除抚养责任”的法治理念,强化群众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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