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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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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簿公堂"到"握手言和"——石首法院新厂法庭庭前调解化解邻里动物致害纠纷
2026-08-17 18:44:17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近日,石首法院新厂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承办法官袁敏没有急于敲响开庭的法槌,而是选择将司法服务向前延伸一步,通过庭前调解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被告当场赔付,让这场差点闹翻天的邻里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这起典型的“民生小案”源于被告饲养的狗未拴绳索,随意跑入马路,恰逢原告骑电动车经过,躲闪不及连人带车撞上狗只,重重摔倒在地。这一摔,导致原告腰椎受伤,经住院治疗后仍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司法鉴定构成了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本和睦的邻里关系瞬间降至冰点。双方多次协商,却因赔偿金额巨大而谈崩。“他家狗不拴绳乱跑,害得我摔成残疾,后续的医药费、伤残赔偿金一分都不能少!”原告气愤地说道。被告却觉得委屈:“不是不想赔,是他开口要得太多,这账算不过来!”一来二去,原本低头不见抬头见的邻居,变成了见面就红脸的对头,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袁敏拿到案卷后,看着厚厚的病历和九级伤残的鉴定报告,心情格外沉重。经过仔细阅卷和初步沟通,她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双方其实并没有不可调和的根本矛盾。如果直接判决,虽然能结案,但诉讼周期长、成本高,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还可能进一步激化邻里矛盾,埋下长期积怨的隐患。正如袁敏所言:“这类案子,判容易,但‘和’难。如果能调解成功,既省时间又护感情,才是真正的案结事了。”于是,她决定将工作做在庭前,把矛盾化解在源头。
  调解现场,袁敏没有生硬地宣讲法条,而是坚持法理情交融,努力把道理讲透、把利弊说清。她精准援引《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条款,明确告知被告作为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结合原告的伤情、医疗票据及双方经济情况,帮双方算好“经济账”“时间账”和“感情账”;更引导双方换位思考,轻声劝解道:“远亲不如近邻,为了这点事闹得老死不相往来,以后日子怎么过?”经过几轮耐心细致的疏导,原本剑拔弩张的气氛慢慢缓和下来,双方终于放下对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为防止“案结事未了”,袁敏趁热打铁,督促被告现场一次性足额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原告当场确认收款,一场可能引发长期对立的纠纷,在开庭前就画上了圆满句号。
  从“对簿公堂”到“握手言和”,从“判后奔波”到“当场兑现”,这起案件的圆满化解,不仅是一次法理情的深度融合,更是新厂法庭坚持司法为民、追求案结事了的生动写照。下一步,石首法院将继续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司法力量下沉、解纷关口前移,用更暖心、更高效的方式化解民生“小案”,让矛盾少一些对抗,让邻里多一点温情,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文明养犬,依法管畜,既是责任,也是守护邻里和谐的底线。
  (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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