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张雪莉)主播以暧昧言语营造恋爱假象,诱导用户持续打赏,用户信用卡透支后仍继续索要,这场披着“感情”外衣的打赏,究竟是网络服务消费,还是变相欺诈?近日,大冶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络直播打赏引发的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主播赵某返还打赏收益的40%。
2024年8月,卢某刷到了团播主播赵某,并陆续为其刷了2000余元的直播礼物。双方加为好友后,赵某多次语言暧昧,向卢某暗示继续打赏即可发展为恋爱关系,在赵某的“糖衣炮弹”攻势下,卢某沦陷了。为给赵某守塔、PK、冲业绩,她透支了信用卡。至11月,卢某向赵某多次坦言自己已无力打赏,赵某便邀约线下“奔现”,并承诺会一起承担债务,以此要求她继续打赏。卢某信以为真,同年12月,又在赵某指定的直播间内打赏了11万余元。
然而,当卢某要求兑现承诺时,赵某却冷言相向甚至拉黑失联。醒悟后的卢某将赵某及平台运营方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打赏款项。
庭审中,平台运营方表示,用户在进入直播间时,平台已尽到了“理性消费”等提示义务,用户也可根据自身情况主动管理打赏行为。且平台就二人私聊内容毫不知情,不应就主播个人行为所致纠纷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卢某与赵某、直播平台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卢某在平台充值、购买虚拟货币、观看直播并使用虚拟道具打赏,平台为此提供了技术、管理和运营等服务,付出了相应成本,因此,卢某与平台公司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在监管方面,平台多次提示理性消费,并设置消费提醒功能,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于主播与用户之间的私聊内容,平台客观上并不知情,亦无法预见,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卢某与赵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则应根据打赏动机和阶段不同分别认定。2024年8月至10月,卢某的打赏,是对赵某直播表演的认可,双方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但2024年10月至12月,赵某通过营造恋爱预期和承诺会帮忙还款,多次诱导卢某大额打赏,卢某的打赏已与直播内容之间缺乏合理对价,实质为对实现恋爱期待的单方给付,应认定为赠与合同关系。
赵某在无意建立恋爱关系的情况下,假借“恋爱”和帮忙还款之名,诱导卢某透支消费卡继续打赏,其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认定为欺诈。因此,卢某基于此对赵某的赠与应予撤销。但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主播身份及打赏收益分配规则应有认知,对通过直播互动建立恋爱关系的可能性应有合理判断,对自身损失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在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后,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不能一概而论。用户在直播中对主播的表演或服务给予打赏,属于正常的网络服务消费行为,受法律保护。但若主播以暧昧聊天、情感暗示等方式诱导用户持续打赏,使用户对双方关系产生错误认知,则可能构成欺诈。用户在打赏前应审慎评估自身消费能力,避免因情感诱导或一时冲动造成超出负担能力的财产损失。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以情感为名、以打赏为实的诱导行为,都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论是主播、用户还是平台,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共同营造清朗、健康、有序的网络直播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