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4 16:33:43 来源: 点击: 0
近日,孝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妥善化解了一起相邻权纠纷,该案以被告主动提出在原告监督下整改,原告当场撤诉画上圆满的句号。案件承办法官下沉一线,联合熟悉社情民意的村干部,发挥“法理+情理”合力,实现矛盾纠纷就地化解,是法院联动基层、实质化解纠纷的生动实践。
【案情简介】
原告张甲(化名)与被告张乙(化名)是同村邻居,两家之间有一条通道。2025年初,张乙沿通道边缘修建了一堵围墙,导致张甲家后门无法正常进出。为此,张甲与张乙多次沟通协商均未果,遂自行拆除部分围墙,后张乙又再次将围墙砌起。因围墙修建和正常出行无法协商一致,矛盾激化后,村委会、乡镇政府出面调解无果,张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乙拆除围墙、排除妨碍。
【法院处理】
民庭法官彭向峰接到案件后梳理研判认为,双方属于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该案若简单判决会有进一步激化矛盾,可以尝试联合当地村干部共同调解。彭法官向被告释法,他表示相邻权受法律保护,修建墙体需要考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能因一时赌气,影响了邻里和气;村干部也从邻里情谊、乡规民约角度耐心劝导被告。沟通调解后,张乙认识到了自己行为存在一定的不妥之处,表示愿意在原告张甲的监督下进行整改,张甲当场撤诉。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法官提醒:邻里之间应互谅互让,遇通行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寻求调解或依法诉讼,切莫因一时意气破坏多年邻里情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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