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不能突破法律底线。然而,崇阳一网络主播为博取流量、吸引关注,在直播间里肆意辱骂他人、宣泄情绪,甚至将网络骂战延伸至线下,严重破坏了网络公共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最终被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刑事处罚。
直播间里多次辱骂他人 KTV门口公然滋事挑衅
被告人谭某系抖音平台网络主播。2024年2月至2025年6月,为博取流量、宣泄情绪,谭某使用其抖音账号及小号,通过在个人或他人抖音直播间发言、发布视频等方式,多次使用具有侮辱性、低俗性的语言,公然辱骂王某、舒某、沈某、徐某等十余人,造成恶劣不良社会影响。
谭某的“口无遮拦”并未止步于网络。2025年5月2日晚8时许,谭某集结多人前往崇阳县天城镇某KTV门口,通过抖音平台发布挑衅言论,邀约舒某前往上述地点,双方在现场公然互相辱骂。2025年6月16日11时许,谭某又邀约他人前往崇阳县石城镇某山庄,与沈某在现场互相辱骂、推搡,沈某被谭某拉扯摔倒在地。经法医司法鉴定,沈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谭某此前已多次因网络辱骂行为被行政处罚:2025年2月24日,谭某因在网络上公然辱骂他人被执行行政拘留三日;2025年6月,谭某又因网络寻衅滋事被崇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处罚并未让其收敛,最终被诉至法院。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谭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谭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崇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谭某为博取流量、宣泄情绪,利用信息网络多次辱骂多人,主观上具有肆意挑衅、破坏网络公共秩序的故意,客观行为符合“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形,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谭某认罪认罚,最终,崇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官讲法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谭某的辱骂行为持续长达16个月,多次对不特定被害人实施,且直播场景下的辱骂面向不特定多数观众,属于公然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其不仅侵害被辱骂者的人格尊严,影响其正常的生活与人际交往,还向社会公众传递负面情绪,侵蚀健康的网络环境,扰乱正常的网络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情节恶劣”。同时,谭某线上线下联动滋事,从网络辱骂发展到线下邀约斗殴、推搡致他人轻微伤,其主观上具有肆意挑衅、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客观上严重破坏了网络及现实社会公共秩序。法院据此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定罪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法官提示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短视频直播平台更不是肆意妄为、发泄私愤、博流量蹭热度的法外自留地。在此,法官作出如下提示:
一是网络主播应珍惜平台赋予的话语权,传递健康、积极的内容,坚守守法底线、恪守职业操守,自觉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将依法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广大网民要依法理性发言,远离网络暴力。言论自由有边界,网络行为有底线,流量红利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网络发布不实信息或辱骂他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三是遭遇网络暴力时,要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及时报警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以暴制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一款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陈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