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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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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法院判决返还!
2026-07-06 11:38:50 来源: 点击: 0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置权,单方非因家庭生活需要,擅自向婚外交往对象赠与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既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属无效。近日,孝昌法院审结一起婚内财产赠与纠纷案件,精准界定夫妻财产处分边界,严格区分正常社交合理消费与婚外不当赠与行为,依法判决婚外赠与行为部分无效、第三者返还涉案款项,在维护婚姻无过错方合法财产权益的同时,树立合法、文明的婚姻家庭价值导向。

一、基本案情
原告罗某与第三人王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2025年登记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王某与被告余某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关系,并自2020年至2025年期间,向被告赠与款项合计24万余元。
原告罗某发现上述情况后,认为第三人王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严重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全部赠与款项。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张部分转账属于共同消费,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也未明确具体支出项目。
二、裁判结果
孝昌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第三人赠与被告24万余元的行为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赠与款项17万余元(扣除1000元以下合理消费部分,对微信及支付宝转账中合计6万余元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婚内单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引发的婚外赠与纠纷案件,裁判结果兼顾法理与情理,精准厘清法律边界,具有极强的司法指引和社会普法价值。
一是严守夫妻共同财产保护底线,规制无权处分行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均属无权处分,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二是恪守公序良俗原则,弘扬文明婚姻家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不正当交往关系并赠与财产的行为,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此类赠与行为依法应认定无效。
三是细化裁判裁量标准,实现法理情理统一。法院结合转账金额、用途及双方举证情况,区分合理消费与不当赠与,既维护了无过错方权益,也兼顾了社会交往的合理边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第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不正当关系并赠与财产,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依法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赠与行为无效后,被告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向原告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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