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30 11:10:11 来源: 点击: 0
2021年的一天,王某在浏览某平台后,一个自称影视分析师的人添加其微信,向王某介绍投资《长某湖》电影项目,王某听信后与某传媒公司签订《电影〈长某湖〉收益转让协议》,而后将10万元投资款打入该公司账户,电影上映后,王某再次联系该业务员,却再也无人回复,王某遂起诉至孝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处理:
承办法官田毅刚在认真查阅案卷后,认为该案可能涉及犯罪,必须要谨慎办理。田法官询问了解到王某也不确定该公司是否拿到电影制作方的授权,且王某表示直至合同签订付款后王某也未曾看到相关协议。此后,承办团队遂前往被告某传媒公司住所地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早已人去楼空。最终,王某决定撤回起诉,前往该公司住所地报案。
法条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法院经审查发现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原告申请撤诉,并前往被告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披着影视投资外衣的涉嫌诈骗案件,骗子利用热门电影的知名度,通过网络平台引流,业务员话术诱导,虚假宣传等层层手段设套,让受害人误以为其参与的是正规投资项目,实则是诈骗圈套。孝昌法院认真审查依法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通过刑事路径维权,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面对高额投资回报诱惑务必保持警惕,发现异常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切莫将诈骗案件当作普通民事案件,以免延误刑事案件追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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