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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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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拉活儿”到“入狱”:一名出租车司机的糊涂账
2026-06-25 11:17:36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我只是开车拉人、赚点车费,偷鸡的又不是我,怎么也会犯罪?”近日,经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负责开车接送他人盗窃家禽、转运赃物的出租车司机郭某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一千元。
  2025年11月,郭某某受熟客厉某某邀约,先后三次或是凌晨驾车下乡接应盗窃得手的厉某某,或是直接开车搭载厉某某前往作案地点、待其盗窃完成后搭载其将窃得的鸡鹅运往外地菜市场变卖。厉某某共从湖北石首、湖南华容农村农户家中盗窃土鸡32只、大鹅1只。经认定,涉案价值2579元,郭某某收取车费600元。
  该案于2026年2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石首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且其曾先后于2019年11月、2023年6月、202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2025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属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考虑到其坦白,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而郭某某作为出租车司机,虽未直接实施盗窃的行为,但全程知晓厉某某盗窃农户家禽的犯罪意图,仍持续提供出租车作为作案交通工具,负责往返接送、深夜转运赃物,为厉某某多次流窜盗窃、销赃变现提供了关键便利,属于盗窃罪共犯,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其系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有盗窃前科,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石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判处厉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两千元,判处郭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一千元。
  检察官提醒:偷鸡摸狗,看似小事,但若符合“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情形,同样构成犯罪。而明知对方实施盗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接送、转运、望风等便利条件,在法律上即可能构成共同犯罪,请广大群众以案为鉴,知法守法,面对他人提出的转运来路不明财物等可疑要求时,务必保持警惕,坚决拒绝并及时报警,切勿心存侥幸,贪小利铸大错。
  (姚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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