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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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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机动车报案“自投罗网”,男子“维权”不成反违法!
2025-11-18 16:09:14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杨运红)大冶市检察院日前依法对一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主动到派出所“报案”的案件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案警示广大群众:饮酒后应保持理性克制,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案发当晚,张某与朋友聚餐时饮酒过量,后因与他人发生争执遭到殴打,张某不顾自身醉酒状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前往派出所“报案”。不料,在行至某路段时,因酒精作用导致操作失控,摩托车侧翻,张某摔倒在地。交警接警赶赴现场,发现张某浑身酒气,便依法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司法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73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经全面审查证据材料、讯问被告人,查明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另外,检察官发现张某两年前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处罚,应依法从严惩处。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检察机关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相应量刑建议。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及多项量刑情节,最终以危险驾驶罪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承办检察官表示,本案中张某因受到殴打报案维权,却因醉酒驾驶沦为违法人,根源在于其法律意识淡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无证驾驶、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等行为,会进一步加重处罚情节。
检察官提醒,饮酒后应选择安全的出行方式,切勿心存侥幸酒后驾车。遇到矛盾纠纷时,应保持冷静克制,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切勿因一时冲动触碰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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