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鄂州市华容检察院收到区法院抄送的吕某某《收监执行通知书》,标志着该院通过精准有力的法律监督,成功防止一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符合条件”的诊断函:检察监督的起点
2024年9月,一份来自区法院的《征求意见函》摆在了我院刑事执行检察官的案头。罪犯吕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其以“身患严重疾病”为由,向区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随函附带的病情诊断材料初步显示:吕某某所患疾病“符合规定条件”。这意味着,若无有效异议,吕某某将可能获得监外执行的机会。
专业审查穿透表象:让证据“开口说话”
面对初步“符合条件”的鉴定结论,承办检察官并未简单采信,而是立即启动深入核查程序。检察官第一时间联系吕某某,详细询问其身体状况及具体病症。吕某某陈述了“频发室性期前收缩、左侧颈动脉斑块形成、高血脂症、肝功能异常”等多项病症。然而,医学诊断名称的“丰富性”并不等同于达到《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严重疾病”的法定标准。检察官敏锐地察觉到:纸面诊断与“严重疾病”的法律定义之间,可能存在一道需要专业丈量的鸿沟。
为精准把握病情严重程度,让证据“开口说话”,我院迅速委托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医技术部门,对吕某某的全部病历资料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通过运用专业医学知识和司法鉴定标准进行“二次审查”明确:吕某某的心律失常,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心律失常”程度,其整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关于“严重疾病”的保外就医条件。
公开听证凝聚共识: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
为了确保监督结论经得起各方检验,体现程序的公开与公信,华容区检察院依法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官助理全程参与监督。
听证会上,检察官全面、清晰地展示了案件调查核实过程、吕某某的病情细节、法医技术审查的关键结论以及精准的法律适用分析。特邀检察官助理则深入浅出地向人民监督员解读了法医技术审查的关键依据。面对详实的证据和严谨的法律阐释,人民监督员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审阅证据材料后,经独立评议,一致认同吕某某的病情确实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
监督刚性彰显正义:刑罚执行不容折扣。
最终,华容区检察院依据调查核实情况以及听证结果,向区法院回复意见,建议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区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依法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并随即对吕某某启动收监执行程序。至此,吕某某企图利用法律人道关怀逃避刑罚的意图未能得逞,其必须为其危险驾驶行为承担了应有的法律后果。
吕某某案虽小,却如一面镜子,映照出刑事执行监督的深刻意义。它警示我们:暂予监外执行绝非逃避刑罚的“避风港”,其适用有着严格的法律标尺和严谨的程序要求。
华容区检察院将继续依法履行刑事执行检督职责,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执行监督中的职能和作用,以专业与担当穿透表象,以公开与公正凝聚共识,在依法保障人权的同时,坚决捍卫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司法公信力。
(何荧 包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