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彩礼是我国的一项民间习惯,也称为"聘礼""纳采"等,是男女双方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的聘金、聘礼。近年来,这项延续至今的婚嫁习俗,因发生多起涉及彩礼问题而诉至法院的案件,而逐渐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
案情简介
2022年底,王先生与陈女士约定结婚,由王先生向陈女士给付彩礼6万元,陈女士弟弟见面礼1000元,亲戚红包共800元,以及烟酒礼品等,此外,恋爱期间王先生向陈女士多次转账共计8000余元。
后因陈女士单方面提出分手,双方未登记结婚。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女士返还彩礼及其他支出共计7.5万元。
法官审理
应当返还
彩礼6万元应当返还。
不予返还
恋爱期间转账的生日转账、节日转账支持视为一般赠与,不具备彩礼性质,不予返还。
不应返还
见面礼1000元、亲戚红包800元视为为增进感情的主动赠与,不应返还。
不予认定
烟酒礼品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
法官说法
彩礼返还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范围的认定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礼金、贵重首饰、见面礼、打发钱、酒席钱等,给付金额或价值较大的名目均可计入彩礼范围。
男女交往期间,为表达爱意、加深感情赠送的小额财物,不宜认定为彩礼。对于小额财物的认定,应当结合给付时的意思表示、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应当扣减实际消费支出的费用。在双方婚约议定、筹备等过程中,实际已支出的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的人情往来等费用以及其他消费支出的费用,原则上应当在确定彩礼返还基数时从彩礼总额中予以扣减。
彩礼返还的形式
以实物形式给付的彩礼,原则上应当优先返还实物;实物损毁、灭失的,或存在不宜返还实物的情形,应当折价返还。
不予认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应该由负举证责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一方称己方给另一方花费的礼品、赠送了烟酒,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的真实性,法院就不认定存在这一事实,即不予处理。
(储佳豪 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