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杨运红)近日,大冶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由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及野生动物的案件,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郑某某从他人手中收购陆生野生动物加工后出售供人食用。2023年3月,公安机关现场查获2只黄麂、3条眼镜蛇、4只野兔和1头狗獾等野生动物活体和大量野猪、乌梢蛇、猪獾、草兔等野生动物死体及野生动物制品。经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部门认定,上述动物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32万元。
法院经审理还查明,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和杨某某多次在各个不同乡镇通过猎狗猎捕、放置狩猎夹等方式非法捕猎包括野猪、猪獾、野鸡、野兔在内的大量陆生野生动物。经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部门认定,以上三人采用的狩猎工具和方式均为禁用狩猎工具和狩猎方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和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某、邓某某、王某某和杨某某具有坦白、自首情节,且均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被法院采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