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骆 宇)近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在开展交通执法领域专项行动中,通过检索检察业务系统中的交通肇事案,筛选出用于营运的涉案车辆信息,运用大数据赋能匹配从业资格数据,综合分析研判,成功办理一起行刑反向衔接监督案。
经查明,2021年8月,石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行驶过程与行人黄某发生碰撞,黄某经抢救无效后身亡。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肇事者石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另查明,石某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已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据此,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对石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为确保本案监督到位,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行政检察的检察官在制发检察建议前主动向上级院汇报以争取法律指导,多次与交管部门沟通衔接,明确本案争议焦点,重点围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的适用展开充分讨论。
检察机关认为,石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虽然本人具有自首、赔偿和认罪认罚的情节,也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但是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应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大冶市交通运输局明显存在怠于履职的违法行为。因此,大治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大冶市交通运输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单位严格依法行政,尽快撤销被不起诉人的从业资格,同时对此类问题加强工作衔接,及时作出处理,抓实道路交通安全常态化管理,共筑道路交通安全防线。大冶市交通运输局最终采纳检察建议,并请示上级交管部门依法撤销被不起诉人的从业资格。今年9月中旬,黄石市交通运输局已撤销石某的从业资格证件。
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发挥了行刑融合履职的优势,增强了法治监督合力,避免了不起诉案件的“不刑不罚”,是行刑反向衔接制度的一次有益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