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我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我真诚悔罪,希望能够通过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方式,弥补我犯下的错误。”近日,案件当事人就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事实在现场作出检讨。
9月8日,荆州区检察院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促成荆州市自规局文旅区分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与非法狩猎案件赔偿义务人就生态损害赔偿达成磋商协议,赔偿义务人采取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方式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2022年5月27日凌晨3点半左右,王某某、张某某等四人在高阳村长湖水域的马洪台小岛,使用气枪、气罐及塑料船,非法猎捕鸟89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89只鸟为夜鹭80只、白鹭9只。夜鹭、白鹭被列为国家林业局2000年7号令《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四名赔偿义务人非法狩猎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69285元。
今年3月,荆州区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组织荆州市自规局文旅区分局与案件当事人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磋商会上,荆州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对案件当事人进行了释法说理和普法教育,对其如何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提出了合理建议,促成荆州市自规局文旅区分局与案件当事人达成生态修复损害赔偿协议。
磋商会结束后,王某某、张某某等人按照协议要求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用于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检疫、人工看护,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目前,该案已移送荆州市检察院开发区办事处刑事部门审查起诉。
据悉,此次磋商会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多方助力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理念,共同守护生物多样性之美。下一步,荆州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将持续助推野生动物保护,立足法律监督职能、联动相关职能部门,形成“检察+行政”综合治理模式,共绘野生动物保护同心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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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生态损害赔偿金】
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以及赔偿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主动缴纳或者按照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法院生效判决缴纳的资金。
【什么是赔偿义务人】
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什么是赔偿权利人】
按照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市地级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部门职责指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黄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