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6月28日表决通过决定,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在首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潜江市人民检察院“益同潜行”公益诉讼团队带领大家一同走进“小螺蛳、大生态”公益诉讼之旅。
螺蛳虽小,却是流域大生态的重要一环。螺蛳是构成生态链和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净化水质、防治水域污染的功能。过度捕捞螺蛳会严重影响水质净化,损害江河湖泊的环境治理,对小龙虾养殖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吸螺船吸走大量河堤泥土,对堤防安全形成重大危害和隐患。
在市“两会”上,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关于四湖总干渠水环境治理的建议和提案,建议依法加大对违规捕捞田螺人员处置力度,提高总干渠田螺总量,增强水质净化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确保总干渠“水清、河畅、岸绿”,最大限度满足总干渠沿线人民农业生产用水要求,提升潜江虾稻产量及品质。
第一站:案发地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现场
为积极回应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期待,8月14日上午8时,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就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增强庭审的教育效果,案件在事发地现场开庭审理,并邀请提出建议和提案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相关单位和乡镇负责人以及村民代表共计100余人到场旁听、观摩庭审。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2022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江流域四湖总干渠通过拖曳泵吸耙刺(俗称吸螺机)捕捞中华园田螺600.08KG。陈某某行为属于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造成的水域生物资源损害没有采取任何修复措施,社会公共利益处于被侵害状态,据此,检察机关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结合该案捕捞螺蛳重量及长江中下游主要经济鱼类种类组成,建议采用放流同等价值鱼苗对受损水体进行修复。
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并当庭宣读悔过书,他忏悔的说道:“我深刻反省了自己的行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费用,通过实际行动弥补自己的过错”。他表示,希望通过自己的亲身教训告诫更多的人,非法捕捞螺蛳不仅危害环境,还会构成犯罪,倡导大家爱护生态环境。
第二站:家门口的普法宣传活动广场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现场开展了普法宣传活动,向前来旁听的群众耐心讲解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以及非法捕捞螺蛳对生态环境的恶劣影响。检察官围绕群众关注的“为何捕螺蛳也构成犯罪?”“为何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问题,从法律规定、环境保护等方面细致讲解,以案释法,为周边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直观的普法教育公开课,引导群众树立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共同推进总干渠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实现绿色发展。同时,检察官向周边居民分发了普法宣传手册,宣传法律知识。
第三站:湖泊旁的增殖放流现场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潜江市人民法院、渔政执法部门,组织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非法捕捞现场的四湖总干渠进行增殖放流,在人民监督员的见证下,让近百万尾鱼回归到水清岸绿的四湖总干渠中。
第四站:虾稻田中的检察建议公开送达现场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推进诉源治理和系统治理为目标,树立“未病预治、已病善治、类病根治”理念,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向有关职能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长江流域渔业资源的管理,切实提高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守护好一湖碧水,灌溉万亩虾稻田。
近年来,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度重视流域生态保护,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并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开展普法宣传、增殖放流、警示教育等活动,多措并举助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为长江流域综合治理作出积极贡献。
(熊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