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吴丽芬)热恋中海誓山盟的情侣总希望用特别的形式为爱情、婚姻加筑一道安全保障,从而获得幸福。例如“婚姻保证金”,但它真的能保证幸福吗?近日,大冶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认定“婚姻保证金”为“彩礼”,判决被告吴某向原告许某退还3万余元。
2019年11月,许某与吴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其间,吴某提出要“彩礼”“婚姻保证金”,陶醉在恋爱中的许某满口答应,给付吴某“彩礼”“婚姻保证金”共计10万余元。因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生活矛盾重重。两年后许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以结婚花费其所有积蓄,现在经济非常困难为由,要求吴某退还“婚姻保证金”5万元。
被告辩称,5万元系“彩礼”并非“婚姻保证金”,不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所谓的“婚姻保证金”是为了预防婚后一方有变,婚姻关系解体,以“押金”形式束缚婚姻的行为。目前对于“婚姻保证金”尚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和定性,而原告在诉讼中并未提供证据证实10万余元属“婚姻保证金”。结合本案证据,该10万元应定性为“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原告给付彩礼后,导致其生活困难,现其要求被告返还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该笔“彩礼”款返还的数额,综合考虑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情况,本院酌定为3万余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